中新經緯3月16日電 證監(jiān)會網站近日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出具的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問題,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沒收業(yè)務收入1226415.09元,并處以2452830.18元的罰款。
證監(jiān)會網站截圖
(資料圖)
處罰決定書顯示,對大華所在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執(zhí)業(yè)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大華所、董超、李斌的要求,于2023年2月1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大華所出具的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我會另案查明,獐子島集團2016年度結轉成本時所記載的捕撈區(qū)域與捕撈船只實際作業(yè)區(qū)域存在明顯出入,2016年賬面結轉捕撈面積較實際捕撈面積少13.93萬畝,虛減營業(yè)成本6002.99萬元。同時,獐子島集團未如實將年底新底播區(qū)域作為既往庫存資產核銷,虛減營業(yè)外支出7111.78萬元。獐子島集團案涉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大華所作為獐子島集團2016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機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收費130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為董超、李斌。
二、大華所在對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
(一)執(zhí)行存貨有關實質性審計程序時未勤勉盡責
1.未針對獐子島存貨特殊性進行充分考慮并制定合理的監(jiān)盤計劃。
針對存貨特別是消耗性生物資產這一識別出的高風險領域,大華所計劃執(zhí)行存貨監(jiān)盤等實質性程序。大華所在識別出消耗性生物資產具有較高錯報風險、以往年度存在大規(guī)模核銷減值、獐子島集團抽盤比例較低的情況下,應當更加審慎,對這一特殊類型資產的盤點方法進行充分考慮,并制定相應的監(jiān)盤策略和計劃。但在大華所收集的關于存貨監(jiān)盤底稿中,僅在獐子島集團制定的《2016年度消耗性生物資產盤點計劃》(以下簡稱《盤點計劃》)中提及大華所負責“在存量圖的基礎上設定盤點站位;現(xiàn)場監(jiān)盤;對盤點核算資料進行復核”,未收集任何能夠體現(xiàn)對底播蝦夷扇貝這一特殊類型存貨的盤點方法進行評估,以及對監(jiān)盤具體安排進行考慮的相關證據,未對獐子島存貨特殊性進行充分考慮并制定合理的監(jiān)盤計劃和具體監(jiān)盤程序。
2.未對相關審計證據的可靠性進行評價。
《2016年期末各年底播蝦夷貝存量定點采集記錄》(以下簡稱《定點采集記錄》)顯示,盤點期間,獐子島集團使用科研19號船于2017年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2月3日、2月7日、2月12日和2月13日,合計12天,在130個點位對增殖分公司外區(qū)蝦夷扇貝進行了抽樣盤點。大華所參與獐子島2016年蝦夷扇貝盤點的項目組最早于2017年1月7日乘船登上獐子島執(zhí)行現(xiàn)場審計工作,最晚于2017年1月22日離島。期間,獐子島集團在1月8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和1月17日,共計在54個點位進行了存量定點采集工作。2017年1月28日至2月3日,大華所項目組處于放假階段,并未在獐子島執(zhí)行任何審計工作。
綜上,大華所沒有執(zhí)行2017年1月23日至2月13日共計7天的現(xiàn)場監(jiān)盤工作,同時,我會另案查明,經對比北斗導航衛(wèi)星定位數據,執(zhí)行盤點任務的海測船在2017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2月3日和2月7日并沒有航行軌跡。但大華所項目組成員在所有整理打印的《定點采集記錄》上簽字確認,認可了所有獐子島集團盤點結果并收入審計工作底稿。對于大華所未參與現(xiàn)場監(jiān)盤的7天《定點采集記錄》,大華所未獲取該部分盤點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相關的審計證據,未對該部分《定點采集記錄》的可靠性進行評價。
3.監(jiān)盤程序執(zhí)行不規(guī)范,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
《盤點計劃》顯示,獐子島集團對于增殖分公司蝦夷扇貝盤點采取抽樣盤點的方式進行,但審計底稿僅收錄了盤點計劃的總體原則,未收集抽樣選取原則,也未記錄抽樣數量、點位位置等任何與抽樣點位有關的具體信息,未收集航海日志、海底攝像錄影等盤點及監(jiān)盤過程的相關資料,既無法證明獐子島集團對蝦夷扇貝這一特殊資產實施了有效的管理控制,也無法證明大華所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了監(jiān)盤工作。
綜上,大華所在識別出消耗性生物資產具有較高錯報風險,且以往年度存在大規(guī)模核銷減值、獐子島集團抽盤比例較低的情況下,應當更加審慎,嚴格執(zhí)行相關程序。但大華所未充分考慮獐子島存貨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監(jiān)盤計劃、未規(guī)范執(zhí)行監(jiān)盤程序、未對底播蝦夷扇貝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未能發(fā)現(xiàn)部分區(qū)域,尤其是大量13年、14年底播貝,已被實施采捕,相關存貨不存在以及獐子島集團實際采捕區(qū)域與賬面記載嚴重不一致的情況。
大華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jiān)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
(二)執(zhí)行成本結轉有關實質性程序時未勤勉盡責
1.未對成本結轉設計專門的控制測試。
大華所在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報審計中將增殖分公司的成本列為重大錯報風險領域,大華所在了解和評價內部控制環(huán)節(jié),實施了材料驗收與倉儲、計劃與生產安排、生產與發(fā)運、存貨管理等子程序。在相關證據部分,大華所僅留存了測試程序和過程的記錄以及榮成食品有限公司財務科長的內部訪談記錄。上述記錄主要反應了2016年三級苗的監(jiān)測和采捕活動,對采捕活動主要測試了5個月份的《水產品成交確認單》《移庫單》《交接確認單》是否經過恰當人員簽字確認,成本結轉方法是否保持一貫性,采捕單據是否完整、是否支付已結轉成本的采捕量、采捕成本是否計入恰當賬戶。根據獐子島蝦夷扇貝成本結轉方式,其成本的主要部分均與“當期采捕畝數占期初留存畝數的比例”相關,上述測試程序并沒有考慮到獐子島集團對各月采捕面積的控制,大華所沒有對蝦夷扇貝的成本結轉設計專門的控制測試。
2.未針對成本結轉獲取充分審計證據。
在對增殖分公司的審計中,大華所對扇貝、鮑魚、海參的成本核算執(zhí)行了進一步審計程序。其中,對扇貝進行了2016年蝦夷貝播苗歸集成本檢查、近兩年采捕面積統(tǒng)計、本期采捕出入庫統(tǒng)計(重量、金額)、出入庫與獐子島集團每月采捕記錄表進行核對、每月采捕記錄表與采捕區(qū)域圖進行核對、獲取成本結轉表、對各年份底播貝近兩年畝產成本和畝產量進行比較等實質性程序。上述程序與成本結轉相關的部分,大華所主要獲取了采捕面積、出入庫流水、采捕記錄表(以月為單位)、采捕區(qū)域圖、成本結轉表等獐子島集團內部數據,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簡單的匯總、核對和分析,并未獲取獐子島集團采捕船航行日志、采捕計劃、日采捕實施位置記錄等能夠驗證采捕實施過程的相關審計證據,就作出“未見異??梢源_認”的審計結論。
審計底稿顯示,獐子島集團消耗性生物資產成本的歸集與分配主要核算苗種費、資產折舊、人工、看護費、采捕費、海域使用費、海域租費、物流運輸費等,海域租費中包含外部租賃運輸船、播苗船的租賃費,總體上除運輸費按采捕產量分攤外,其他各明細項按照當期采捕畝數占期初留存畝數的比例分攤。由于獐子島集團成本結轉項的絕大部分均取決于采捕面積而非采捕產量(即與訂單量、銷售量不直接掛鉤),而采捕面積直接來源于采捕區(qū)域,因此對采捕區(qū)域真實性的核實顯得尤為重要。大華所獲取的不僅多為以月為單位的內部匯總數據,缺乏證據支持;且其對畝產成本的分析也是對既定賬面成本與畝數的簡單平均計算,取得的“出入庫流水”等原始數據反映的是采捕后的暫養(yǎng)情況,這些都與成本結轉沒有直接關系。
綜上,大華所在成本核算相關審計過程中,未考慮蝦夷扇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設計相應的控制測試,未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證明獐子島集團對蝦夷扇貝成本結轉控制是有效的,未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驗證獐子島集團對蝦夷扇貝成本結轉的真實性、適當性和準確性,導致未發(fā)現(xiàn)獐子島集團在2016年未如實記錄采捕區(qū)域、未如實結轉成本的有關情況。
經復核,證監(jiān)會認為大華所過度依賴專家結論,未獨立審慎評價專家工作的結果,未對《定點采集記錄》地理坐標、航行距離等內容進行有效復核分析,未能發(fā)現(xiàn)獐子島部分海域的底播蝦夷扇貝資產已實施采捕,相關資產與賬面記載明顯不一致的情況。大華所未考慮獐子島集團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設計相應的控制測試,未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驗證成本結轉的真實性、適當性和準確性,導致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對大華所、董超、李斌的陳述申辯意見,除有關增值稅扣除外,其余部分均不予以采納。
證監(jiān)會責令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沒收業(yè)務收入1226415.09元,并處以2452830.18元的罰款;對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董超、李斌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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